付彩礼后分手,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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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储佳豪
男方给女方6万元彩礼,不久后两人分手,彩礼如何处理?11月21日,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例,判决女方返还全部彩礼。
案情显示,2022年底,王先生与陈女士约定结婚,由王先生向陈女士给付彩礼6万元、陈女士弟弟见面礼1000元、亲戚红包共800元,以及烟酒礼品等,此外,恋爱期间王先生向陈女士多次转账共计8000余元。
后因陈女士单方面提出分手,双方未登记结婚。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返还彩礼及其他支出共计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6万元应当全部返还;恋爱期间的生日转账、节日转账支持视为一般赠与,不具备彩礼性质,不予返还;见面礼1000元、亲戚红包800元视为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不应返还;烟酒礼品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法律层面上,彩礼范围如何认定,哪些钱可以认定为彩礼,哪些不能认定为彩礼?法官介绍,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礼金、贵重首饰、见面礼、打发钱、酒席钱等,给付金额或价值较大的名目均可计入彩礼范围。
男女交往期间,为表达爱意、加深感情赠送的小额财物,不宜认定为彩礼。对于小额财物的认定,应当结合给付时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当扣减实际消费支出的费用。在双方婚约议定、筹备等过程中,实际已支出的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等费用以及其他消费支出的费用,原则上应当在确定彩礼返还基数时从彩礼总额中予以扣减。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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