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业务发新规,托管银行不对托管产品承诺本金及收益
3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3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新的《指引》对部分关键条款作出了修改,发布了“正负面清单”,在涉及“托管职责”这方面,《指引》明确了,托管银行不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也不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有追偿职责。

新的《指引》包含业务释义、组织管理、托管职责、业务规范、风险管理、自律管理等八章、共四十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它是为了顺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资产管理行业改革趋势,进一步完善资产托管行业自律规范制度,将推动资产托管机制发挥促进资管行业合规经营、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从《指引》中了解到,这里所说的“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委托人、管理人或受托人签订托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明确托管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依约保管委托资产,履行托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提供托管服务,并收取托管、保管费用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在《指引》里,专门提出了“独立性”要求,即托管银行要“设立负责托管业务的专门部门或机构,且该机构可以保障托管资产的独立性”。对于这一点,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对《金融时报》表示,“托管业务最基本的服务就是由托管人对托管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等进行监督管理,保证被托管资产的安全性和独立性。”
武雯认为,目前,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现有的规则体系不能对托管人的独立性给予充分保障,其中最根本的因素在于,管理人对托管人有较强利益制约,有可能会影响托管人的独立意志。例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为提高效率,托管机构面临被动顺应管理人不当诉求的压力;或者通过低价策略吸引更多的资产托管业务,如果缺乏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投向监控和核算估值,就更容易失去独立性,导致不能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与201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相比,新《指引》增加了“托管职责”章节,通过“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托管银行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承担的7项职责及10项不应承担的职责。
比如,在10项不包含的托管职责中,就明确指出,托管银行不“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等。《指引》也讲到,如果托管银行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托管合同,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武雯认为,《指引》明确银行托管职责边界,契合当前防控金融风险要求,也将为托管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杨斌
编辑 杨渝彤